张家口:多名法官一起判假案(转载)

  张家口:多名法官一起判假案
  收藏 发给朋友 来源: 香港文汇网河北频道 发布者:hebEditer
  【我要评论】{/if} 时间:2013年12月09日 17:23
  核心提示:
  ·合伙人见财起意,制造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
  ·两审法院多名法官助推假案,违反法定程序遭检方抗诉;
  ·虚假案件致受害人走上申冤路,涉案法官反被提拔;
  ·法院院长称审判仅仅是有“瑕疵”。
  ■杨巨宝手持判决书站在张北县法院门口表示:一个假的不能再假的案子,县、市法院,这么多法官审了三年,最终按撤诉处理,这不是糟蹋人是什么。
  【香港文汇网讯 记者张帆 石家庄12月9日电】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的杨巨宝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所遭受到的司法不公。
  假案的由来
  杨巨宝提供给记者的多组证据显示:2006年2月,张北县人宁文平与张家口市伦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伦比公司)签订了装修张北县城海燕城酒店6、7层楼的协议。工程施工前,宁文平找到杨巨宝,由杨巨宝出资24万元(人民币,下同),两人合伙承包此工程。同年12月,工程结束后,伦比公司欠两人工程款约40余万元。经商定,该公司用5号底商以391038万元的价格抵顶二人的工程款。
  2007年4月29日,杨巨宝发现5号底商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装修,后得知宁文平勾结其关系人郑爱芬霸占该房产,他遂上锁阻止装修。
  之后,宁文平与郑爱芬串通伦比公司伪造了《购房合同》等一系列的虚假证明,造成郑爱芬是合法业主的假象。为了证明杨巨宝锁门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并造成损失,郑爱芬还伪造了《租赁合同》与《赔偿协议》。
  2007年6月11日,郑爱芬凭借一系列假证据以杨巨宝、赵凤兰(杨巨宝妻)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杨巨宝停止侵害、赔偿误工损失费、房租损失、违约损失共计9550元。
  受害人称:落入虚假诉讼中
  接到法院传票的杨巨宝气愤不已进行了反诉,要求郑爱芬赔偿名誉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同月,为证明5号底商有自己的一半,杨巨宝以宁文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宁文平赔偿损失。
  由此,杨巨宝开始陷入了一场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中。
  2007年7月11日,该案在张北县张北镇法庭第一次开庭,第一次开庭中,郑爱芬出示的主要证据《收款收据》原件是伦比公司抵顶5号底商工程款的收据。收据原件交款人是伦比公司会计王成福,收款人是宁文平。当庭质证时杨巨宝认可该证据,因为该证据足以证实争诉房产源自伦比公司抵顶杨巨宝与宁文平装修工程款。
  然而,快休庭时主审法官刘升把没有备份的收据原件交给郑爱芬拿走了。
  2007年7月17日,法官刘升在其他审判员未参加的情况下就主持了第二次开庭。杨巨宝及其代理人对此产生怀疑,联想起第一次开庭郑爱芬拿走“证据”的异常,遂强烈要求查看案卷中《收款收据》的复印件,刘升却拒绝了该合理要求。
  杨巨宝说,此次开庭郑爱芬又出示了伪造的同岳利军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与戈录通签订的《赔偿协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岳利军、戈录通应当到庭作证接受质询后,两份证据(书证)才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
  法官自审自记提取“证据”
  “刘升是非法取证”!杨巨宝拿着手里的证据气愤的说。他续称,刘升悄悄通知两人到张北法庭做笔录,在没有书记员参加的情况下,他一人自问自记,并凭借此笔录认定了虚假的《租赁合同》和《赔偿协议》有效。
  同年8月,杨巨宝找到刘升要求复印《收款收据》。刘升拿出复印件后,杨巨宝发现这个复印件的交款人竟然变成了宁文平,收款人变成了王成福。杨巨宝这时候才明白了,证据原来已经被调换了,他怀疑刘升与宁文平、郑爱芬勾结在了一起。
  杨巨宝以法官刘升有调换证据嫌疑,要求张北镇法庭全体回避。后张北县法院作出决定,改由该县大河法庭审理。
  令杨巨宝没有想到的是,刘升在回避移交案件时,将其违法取得的笔录随卷“移交”。更令杨巨宝没有想到的是,主审法官李正华对刘升附卷过来的“证据”不质证就直接采信。
  无辜受害人两审“败诉”
  2007年11月9日,主审法官李正华将伪造的《收款收据》、非法取得的《租赁合同》与《赔偿协议》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007年12月10日,张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巨宝、赵凤兰停止侵害,赔偿郑爱芬损失。
  这一回合,杨巨宝败的彻底,但是此时他还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还有上诉的渠道,宣判后,他提出了上诉,官司打到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害人杨巨宝拿着证据对记者说,一审中,郑爱芬说把买房款交给了伦比公司会计,二审中说把钱交给了她的朋友宁文平,这么大的谎言,主审法官刘开甲却直接采信谎言。
  2008年4月1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杨巨宝上诉,维持原判。
  郑爱芬依判决在2008年8月6日将5号底商的产权登记在其名下。
  遭检方抗诉 假案却以“撤案”处理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
  在诉讼期间,又急又气的杨巨宝羅患了癌症,病魔没有打垮他还自己一个清白的决心,他遂向检察机关申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郑爱芬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于法无据,遂于2008年11月18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8年12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终止原判决,要求张家口中院再审。
  2009年5月8日,张家口中院认定原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审理,将该案发回张北县法院重审。
  时隔10个月后,杨巨宝本以为这次法院会还其清白。可是2009年10月10日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原告郑爱芬经传票传唤却莫名其妙的未到庭。最终张北法院作出(2009)北民再初第9-1、9-2号裁定,对郑爱芬按撤诉处理,对杨巨宝反诉予以驳回。
  这个判决让杨巨宝傻了眼,他情绪激动的说:我本以为错误会被纠正,坏人能被惩罚,财产能够归还。我才明白,郑爱芬起诉我赔偿只是一个幌子,目的就是让法庭审判将房产据为己有。一个假的不能再假的案子,县、市法院,这么多法官审了三年,折腾的我身患病魔,最终按撤诉处理,这不是糟蹋人是什么。
  涉案法官先被“处理”再提拔
  杨巨宝被迫开始了另一场抗争,在他的不断反映下,张北县法院被迫对涉案法官进行了处理。
  杨巨宝对记者说:我得了癌症,在世上也没有多少时间了,很多人笑我傻,不好好养病还争个什么,我要的只是正义与公道。然而令杨巨宝意想不到的是,被处理的法官时间不长竟然提拔了,走上了更重要的领导岗位。杨巨宝说,我死也咽不下这口气!
  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有关领导的报告显示:时任张北镇法庭庭长的刘飞于2010年12月调任张北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法官刘升于2012年2月调任张北镇法庭负责人;法官李正华于2009年8月提前离岗;时任书记员张林海2010年12月提前离岗;时任张北县法院政治处主任王大鹏于2010年12月任该院执行局局长,张家口中院法官刘开甲现为该院民二庭庭长。
  张北法院认为:审判只是存在“瑕疵”
  杨巨宝一脸病态和倦容,无奈的说,习近平总书记也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我收集了那么多的证据法院却不予采纳、不予取证;法官不仅采信虚假证据还帮助坏人一起造假证据,审判假案,我对司法公正彻底没信心了,只能寻找别的途径诉说自己的冤屈。
  近日,记者致函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巨宝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张北县法院一武姓副院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武院长表示,杨巨宝所反映案件情况属实,他出示了一份《张北县人民法院关于杨巨宝案件的情况说明》,并表示杨巨宝已经得到36万元的“司法救助款”了,而且涉案法官也得到了“严肃处理”,这件事就过去了。武院长说,这个案子只是审判存在“瑕疵”。记者问及“司法救助款”是不是纳税人的钱?法院以什么名目列支的?武院长保持了沉默……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咨询了执业律师于爱军先生,于律师称:虚假诉讼是指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通过翻阅此案判决谁及答复意见书,可以肯定,宁文平、郑爱芬等人不仅串通伪造证据而且虚假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两审法官是否涉嫌失职渎职时,于律师表示,审判程序的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依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张家口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有问题的,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涉嫌了犯罪,有必要对法官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调查。
  律师特别指出,一审判决有明显的超出原告要求的诉讼进行判决的情况,这样明显的错误在二审应该被发现,应当引起纪检部门高度重视并深入认真调查。【请关注本报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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