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水利事业而献身的杨翠英老人现如今的生活遭遇(恳请网友转发)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杨翠英原名杨娃妮,现年57岁,原籍是石家庄市行唐县上碑镇南埌坝村,现居住地石家庄市灵寿县城东南街32号。现向领导反映我长期以来生活得不到保障,有失公平待遇一事,恳请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5月我在行唐县米家庄水库施工中因公致残,虽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却导致右腿高位截肢,终身残疾,使我的青春梦想破灭,终日生活在痛苦当中。当时在行唐县革命委员会的组织下,由行唐县水利局,上碑公社,南埌坝大队和我签署了协议,内容如下:1,安排到上方渠道当护渠员,每月发放20元生活费.......。2,口粮问题在生产队参加分配。3,修理,更换假肢经单位批准按规定报销。4,长期保留护渠员。因20元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生活所需,在我多次请求下2008年行唐水务局,米家庄水库与我签下“补充协议”。内容包括“1,原协议仍然有效。2,生活费提高到450元。3,如遇政策变化杨娃妮有权提出正当诉求,物价上涨发生变化双方同意另行协商浮动。
近几年来物价飞涨,而我因高位截瘫继发糖尿病进而导致双目失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仅450元生活费不能维系我的正常生活,原先眼睛能看到时,还能拣些废品卖两个零花钱补贴。现在什么也做不了。而我丈夫也因伤残造成右腿高位截瘫。我们没法正常生活,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再次找行唐水利局调整生活费用。而水利局领导竟然拒绝增加生活费用,虽多次苦求,仍然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我只好走向上访之路。我也不想给领导添麻烦,可我实在是不能维系正常生活。可没有想到的是,在河北省信访局领导批示要求限期解决办理的情况下,行唐水利局依然不予理睬,依然不予解决。
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冀人社(2012)5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行唐县,灵寿县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50元。该文件由河北省政府批准执行。
我也不会有任何无理要求,只要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特向领导反映,要求:1,原行唐县水利局下属护渠员都已经办理国家正式编制,因我已到退休年龄,请求为我补交养老保险,并为我办理退休手续。2,增加生活费标准,以不低于目前行唐县最低工资标准,以后随河北省职工工资标准调整而另行调整。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带领下,祖国日益繁荣富强,而我们为了建设祖国,舍弃小我为大我,在年轻时为了工作而落下终身残疾的人,到了老年却连最基本的生活都不能得到保障,岂不让人寒心。
我多次向县,市政府反映此事,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部分领导干部推诿扯皮,根本不拿百姓的疾苦当回事。作为新一代的党员干部,政府领导,却让我一个在年轻时做过奉献,老了瞎眼的老婆子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不能顾及。你们的党性和原则都到哪去了???
我相信党和政府会给予我们一个公平正义 ,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使我不至于冻饿而死。
我恳请有关领导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我愿意为我所反映的事实负一切法律责任。(有关调解协议附后)。
我也希望有关媒体的各位领导予以关注,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上访人;杨翠英(原名杨娃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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