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女童遭母虐待 烫腿灌水吃大便

  “三岁女童遭母虐待,烫腿灌水吃大便”,“警察妇联表示管不了”。这两个命题把它们连在一起,合不合法(是否诬陷)?要么把它们连在一起的人不合法,要么“警察”(是否也含“妇联”)不合法(不作为),要么人大。。。。。。人大是立法机关,(她)不立法(像某国某地区都有打儿童属于犯法的规定,警察须立马抓人并带走、保护儿童的立法),人大(她)不立法,人大(她)自己也没法“不合法”。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我们要追究警察“不作为”吗?没有明朗的法律规定,也有难度。
  但是,根据全世界人类的约定俗成的共同观念,“三岁女童遭母虐待,烫腿灌水吃大便”,要么这是在造谣,要么“与精神病有关联”,否则,全世界人类都有责任,看见的听见的有可能的作为的人们都得“神、人共诛”之,就别提什么“警察不作为”“妇联、村委、居委。。。。。。嘛目物仁”了!!拜谢了各位,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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