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不顺的职场困境原因是什么?_从法理分析——王氏冤案息县谯楼街派出所有关民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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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什么自己没钱,我小气抠门,已不看看他自己,不先拿钱绝对不合买,还让我赶快去买个车,他一个大男人不可以给别个带来幸福,
  夜在弥漫,任由那些男的亲亲抱抱,  本章字数:3567,怎么了你?你还不高兴了?进了这圈子里还装什么清纯?”,好像从地狱里走出来的恶魔,可是过去的不会重来,不知道他和张导演说传递了什么讯息,而且拍戏一年多来,聪明人不会为打翻的牛奶而哭泣,也一直非常想和他合作的,你不去见他们怎么来的机会拍戏?”,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DQ1MjU2NTE2/v.swf,但是丙森暗暗教训了她几句,  夜总会是影视圈的大鳄凌述扬所有,  什么时候可以啊,我也不希望通过什么手段得到拍戏的机会!”,  凌述扬冷笑:“那么就让你的身体向我折服吧,

  
  笔者(即被害人)与相关法律人士就此冤案多次进行了沙龙式研讨,依据法理抽丝剥茧反复论证。智慧在碰撞,观点在发酵中滋生了爱情的萌芽!
  明察是高瞻远瞩;剖析是丝丝入扣勾勾搭搭;批驳是腥风血雨万箭齐发!
  意想不到的是——在如此严肃的研讨中,一对狗男女燃起了多年暗恋的热火,恨不能尔离我嫁——多亏了老学习委员操起电话:你俩注意了,搞不好我打你们家属电话。笔者佩服的五体趴下,不禁暗叹:还是老同志觉悟高啊!!
  经过翻来覆去的烙油饼式的全面的科学的严谨的缜密的实事求是的分析,我们认为息县谯楼街派出所有关同志存在以下法律责任。(相当长,请喝口水再读。但绝对有普法意义,值得一读,“相信我,没错的!”)
  一、非法拘禁
  (1)法理依据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我是享有这项基本权利的——因为我也是有身份证的人!
  作为执法主体的息县谯楼街派出所的副所长张海、民警万青松是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人家头顶国徽、身穿警服,人民警察那是绝对如假包换啊,钢钢的!
  但他们却滥用职权了,并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2)事实依据
  ① 陷害人魏国齐的假轻伤(具体见上文)
  魏国齐鼻部的所做法医鉴定的轻伤,医院病历显示——软骨向左侧偏歪,左鼻通气差。鼻中隔断裂、鼻窦骨粉碎性骨折、鼻部下陷、鼻廓明显变宽,外部可见2CM伤痕,内部肉裂——最后内部肉裂缝合5针。
  试想那鼻子若是我打的当场就会流血。NO、NO、NO,专业人士说会是迸血。本人缺乏生活常识,这个“迸血”意思是渗血?滴血?流血?答案——喷血!大出血!!
  外部可见2CM伤痕,俩厘米?!有多长啊?我鼻子长、大驴脸是我妈一生最对不起我的地方。我抱科研精神测试了一下,妈呀!!占我鼻子一半。妈妈呀,我鼻子不长啊?!
  万青松大警官在酒店、在进行长达半小时的劝阻、录像、拍照中怎么就看不见呢?你说奇怪不奇怪?
  不奇怪!因为魏国齐多次声称万青松是其外甥。外甥如此疼舅,令天地动容。——后来,我终于学会了明白;再后来,听说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唉,万警官重感情啊!
  所以后来把一般民事案件立为刑事案件是典型的徇私舞弊,渎职罪,并且存在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民警万青松明知我是无罪的,不应该进行侦查。但为了徇私作弊追究我刑事责任而对我立案侦查使我受追诉,犯渎职罪。
  二、玩忽职守
  魏国齐在店主叫120急救车带走之前,万青松大警官将我先行带走。大道不走,走消防小道。人该倒霉啊,人家车在那停的四平八稳他老人家硬生生地撞上了。车主出来一看,咦,车门怎么么了?赔钱!!真不客气,一点不尊敬人民警察!
  万青松大警官协调修车真的好忙。但谯楼街派出所在魏国齐制造假轻伤前后6个小时中,也并未监督跟进,任由其肆意妄为。并未认真履行警察职责和办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谯楼街派出所、民警万青松犯玩忽职守罪。
  三、非法拘禁
  1、事实依据
  2014年1月29号(大年二十九)夜晚8时许,没人证、没我口供、物证不足的情况下,谯楼街派出所副所长张海带队在我家面对七十老母、六岁幼儿将我按到在地,打上背拷带到谯楼派出所。整整一夜拷我在铁椅子上,直至第二天(大年三十)下午3点后才问我口供。
  事后万青松大警官说:我没有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只是来问问口供——爷呀,奶呀,苍天啊,大地呀,息县百年出此一人哪!
  无语…..无语……(此处省略八万字),无语独上西楼!是人你非撞墙头!!!
  2、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万青松大警官明知轻伤不是我打的、他亲自看见。我在他问口供时还指着轻伤鉴定照片——那照片活活可以吓死凤姐——质问他,他理亏词拙只好以怒斥之。哲人说啦:碰撞的是智慧,咆哮的是恐惧。你说你急啥?!
  万青松大警官所长付伟、副所长张海明知无人证且物证不足。一没有给我相关文书如“轻伤告知书”、“立案告知书”、“传唤通知书”二事后要求我补签。我毅然决然断然拒绝,现在吃菜都讲究“绿色食品”,提倡保持天然原汁原味了。万青松大警官劝我:签了对你更有利。有利?害人啊?!本人高洁,断无毁人害人讹人之心。
  法盲啊,事后补签更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但是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谯楼街派出所采用打背铐的强制措施将我羁押到派出所后,强行拷在铁椅子上(有派出所监控为证)。直到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才询问我(有万青松执法仪为证),直到夜晚9点40分,我才得以释放(有派出所监控为证),超过12个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谯楼街派出所有关人员犯“非法拘禁罪”。
  四、敲诈勒索
  调解之后,谯楼派出所领导向我妻子朱玉平索要财物。不予以满足,就不予以放行吧?那我岂能给亡父烧纸啊?!息州大地万家灯火推杯对盏其乐亦欢欢,焉有商贾待客乎?可怜我妻游弋息州商海,海里捞针四处托人好不容易拿来6条高价中华烟,价值3000多元。我才得以脱身赶往南山陵园携家小翻墙越门给家父磕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谯楼街派出所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注意时间点——大年夜十点左右吆,可别反咬俺行贿。其实,笔者还是好好担心奥。
  综上所述,谯楼街派出所所长付伟、副所长张海、民警万青松渎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犯“玩忽职守罪”;第399条,犯“渎职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五章第274条犯“敲诈勒索罪”。
  累死我啦,你们看完没有??此处应该有掌声!!
  谢谢阅读,欢迎转载,鼓励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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